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下列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本条款规定的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
三、销售上述一、二条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时,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处方药销售登记,登记内容包涵品种名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批号、数量;销售时间、购买者姓名、手机号码以及执业药师签字确认等信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四、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任何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五、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
六、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公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对处方药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把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相结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责、或未凭处方销售国家规定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依法处理。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